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城市中心区、城中村和园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综[2009]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城市中心区”、“城中村”和“园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十九日
莆田市“城市中心区”、“城中村”和“园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我市“以港兴市,工业强市”的战略方针,为了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经济竞争力,盘活存量土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制定莆田市“城市中心区”、“城中村”和“园中村”改造实施方案。
一、范围界定
“城市中心区”是指荔园路与荔城大道外扩200米围合区域内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
“园中村”是指位于我市依法审批的6个工业园区(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福建荔城经济开发区、莆田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湄洲岛旅游度假区和福建仙游经济开发区)和2个工业集中地(黄石工业集中地、太湖工业集中地)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中村”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中心区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不包含“园中村”。
二、改造运作方式
“城市中心区”改造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改造主体,负责组织项目规划和用地报批,改造范围内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政府为改造的责任单位,组织征地拆迁和安置房建设。
“城中村”改造可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主体或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平台。以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平台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改造责任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规划、用地报批、征地拆迁和安置房建设。
“园中村”改造以区政府作为改造责任单位。可以由工业园区或其下属的开发公司作为用地报批主体,采用“既转又征”的用地报批模式,将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用地报批主体,采用“只转不征”的用地报批模式,将改造范围内的农用地经农转用报批后用途变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而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
三、安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