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莆铁路莆田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09]4号)
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人民政府,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铁道部和省委、省政府铁路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莆田铁路建设步伐,保证向莆铁路莆田段顺利动工和按时交付使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莆政综〔2006〕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征迁组织形式
市政府调整充实“莆田市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指挥部”;各相关区分别成立“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向莆铁路莆田段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市铁路办和各相关区铁路办各自负责日常工作,具体协调、处理铁路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征迁范围及计量原则
(一)征迁范围为向莆铁路莆田段,具体以批准的施工设计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
(二)征地和拆迁及各种附着物数量按国家现行规则计算,经市铁路办和各区铁路办、铁路建设单位、铁路施工单位、铁路设计单位和所有权人实地核实后确定。
(三)因铁路拆迁而产生的边角房经相关各方确认后,随主线房屋一并拆除,按照同类房屋标准补偿。边角房所属的宅基地与红线征地的边角地、夹角地按征地总量的2%控制,超出部分的用地,按红线内征地标准补偿,其权属归铁路建设单位。
(四)拆迁特殊建(构)筑物(学校、庙宇、祠堂、厂场房等),本着实事求是,分门别类处理的原则,对有补偿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对无补偿标准的或协商不成的,其补偿费用由相关各方共同确定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作为补偿依据,评估协议由铁路建设单位与评估单位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并支付评估费用。
(五)拆迁涉及部队、铁路、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单位、特殊情况的,由相关各方协商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或其他形式确定个案补偿费用。
三、征迁补偿及计价办法
(一)征迁工作责任。市与区之间采用“征迁按实核算,安置经费包干”的原则,由沿线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铁路建设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安置(包括安置房建设)等工作实施。征迁安置经费由市铁路办负责筹集,并按照“征迁按实核算,安置经费包干”的原则,根据征迁工作进度核拨相关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