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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向莆铁路莆田段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征迁按实核算办法。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采取先预拨后按实结算的办法。根据各区征地拆迁进度,由市铁路办按照数字化地形图测算的数据,征地每亩暂按3万元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每平方米暂按450元标准,其他附属房补偿每平方米暂按40元标准,分期向各区铁路办预拨征地拆迁补偿款。由各区按照《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各区最终征地拆迁补偿款,待相关各方核实后多还少补。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安置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选择自建的临时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各区自行承担;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临时过渡费。
  (三)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核算办法。规划区内房屋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在原有评估确认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上每平方米另作价补偿905元,不再提供安置用房。选择产权置换安置的,采用分别选址集中安置方式予以解决。对原有拆迁房屋为集体土地的,采用集体用地进行报批;对原有拆迁房屋为国有土地的,采用国有用地进行报批。所在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在尊重群众意愿情况下采取收购原有闲置安置房办法解决部分安置问题。安置房建设层数原则上为多层,安置区用地按照拆迁建筑占地面积1:1.2核定,对于因规划要求需要建设高层建筑的,可以按上述拆建比上报安置区用地,建筑面积以容积率2为基数,所节约土地采用国有收储用地报批,以便今后收储拍卖,所得全额返还给各县区,弥补建设资金缺口。安置房建设由所在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建设,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功能、同面积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用房的征迁、设计、三通一平、建设、验收、分配、管理、办理有关证件及配套设施建设等经费,市对区按综合单价850元/㎡实行包干补偿(计算依据:主体楼房土建950元/㎡+安置区征地补偿费100元/㎡+办理有关证件、设计和所有配套设施等400元/㎡-安置价600元=850元/㎡)。
  (四)规划区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核算办法。规划区外房屋拆迁采用统一规划、被拆迁人联建方式安置,其征地、三通一平、办理有关证件(含土地证、房产证等)和配套基础设施等经费,市对区按综合单价500元/㎡实行包干补偿(计算依据:安置区征地补偿费150元/㎡+办理有关证件、设计和所有配套设施等350元/㎡=500元/㎡)。
  (五)拆迁奖励金和征迁工作经费包干标准。主线合法房屋拆迁奖励金市对区按100元/㎡包干,分三步拨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后拨付30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迁后再拨付50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拆迁内业资料的上报后再拨付20元/㎡。征迁工作经费按相关区(管委会)发生的征迁总费用的2.5%包干(其中征迁总费用的1%作为相关区国土分局的征迁劳务费),征迁工作经费包含从拆迁前期工作开始至竣工验收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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