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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大工商[2009]10号)


各分局、市(县)局:

  现将辽宁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的通知》(辽工商发[200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加强领导。农村市场监管是当前市场监管的薄弱环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工作,是维护农村市场秩序,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措施,不断强化对农村市场秩序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基层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一是强化源头治理,从源头上严把质量关。各单位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食品源头治理,大力推行和落实《辽宁省农村大集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和《辽宁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规范(试行)》,紧紧抓住农村大集、食品批发市场、批发业户和流动食品送货车等关键环节,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将合格的食品送到农村。二是进一步督促和引导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法定责任和义务,加强对食品等经营单位的监督和规范。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在经营者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引导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等自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大力推行粘贴式台账,探索实行分类索证索票和集中索证索票。三是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要在近两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继续扩大示范范围。要把示范店作为工商部门监管和各类制度建设的试验田和联系点,发挥好示范、引导作用,切实掌握农村食品经营信息、发现食品违法案件线索。

  三、加强农村重要商品的监管力度。各单位要密切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农村市场上经销的家用电器、农资、农用机械、摩托车等重要商品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坚决依法查处经营主体资格不合法、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虚假标示等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农村消费者的消费宣传、警示和消费者申诉(投诉)举报工作。基层工商所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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