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大工商[2009]15号)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相关处室: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
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猪肉销售市场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从2009年1月10日至5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制度,建立厂场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全面推行挂牌销售、质量承诺制度,杜绝销售私宰肉、病害猪肉和无照(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确保销售的猪肉来自定点屠宰厂,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二、整治重点
1、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市场、商场、超市、经销店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制度,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和病害猪肉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上销售的猪肉均经检验检疫合格。
2、加强商标的品牌保护,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内容与挂牌公示的定点屠宰厂家及销售的猪肉品牌是否一致,打击冒用商标、品牌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3、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严厉打击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4、加强对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检查,严厉打击无照(证)经营的违法行为。
5、检查猪肉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情况,打击销售者不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
三、强化整治措施,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1、实行“场厂挂钩、协议准入”制度。从事猪肉销售的市场、商场和超市、经销店,必须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进货,非法屠宰的生猪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各市场开办单位、经营者必须实行“协议准入”制度,直接与合法规范的生猪屠宰企业签订协议,把好猪肉进货质量关,保证猪肉质量;从事猪肉批发、零售经营的集贸市场、商场和超市、经销店,必须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