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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2、实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猪肉经销商必须索取合格屠宰厂或批发商照(证)、肉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凭证等相关证明;必须如实记录猪肉的进货渠道、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质量等级及数量等相关产品信息。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时间、数量及销售对象的联系方法等相关信息。

  3、实行“挂牌销售、质量承诺制度”。猪肉销售者经营时应当在显著的位置设置公示牌,标明产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等内容;市场开办者应与市场内从事猪肉销售的经营者签订质量责任书,强化质量和责任意识。

  4、实行“强制退出”制度。凡是不合格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及其制品,必须实施强制退出。因猪肉不安全而退出市场的经营者恢复销售时,必须提供不安全猪肉处理证明、整改措施并签订保证书。

  5、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开办单位必须每天检查索证索票、台帐登记、厂场挂钩、协议准入、强制退出、挂牌销售、质量承诺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做到索取的进货凭证、台帐登记、供货商照(证)与经销的猪肉四统一,严把猪肉市场准入关。

  四、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行为

  1、对进入市场的猪肉必须认真检查定点屠宰专用章、肉品检疫合格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肉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认真做好市场巡查记录,实行可追溯监管。

  2、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销售私宰肉、病害猪肉的,一经发现,要立即采取措施并依法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经营者。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整治安排

  1、集中整治阶段(1月10日至4月10日)

  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杜绝销售私宰肉、病害猪肉等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猪肉质量安全。

  2、重点检查阶段(4月11日至5月10日)

  对集中整治阶段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集中力量加以解决。各分局、市(县)局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3、检查验收阶段(5月11日至5月31日)

  市局组成检查组对专项整治效果进行检查,做好迎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督察和验收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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