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加强培训工作。各级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一项治本措施来抓。要利用党校和干部轮训等多种形式,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安全培训。鼓励企业向大中专院校送培紧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人才。各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企业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并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要建立员工培训、考核档案,定期进行再培训教育。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和上岗。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开展安全培训、没有经过严格考核、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要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
3、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各县(区)要通过主要媒体公告控制考核指标实施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和重特大事故查处情况,加快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维权意识。
(二)加强执法行动,进一步规范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深入打击非法行动。各级政府要明确“打非”部门的职责分工,提出本地区依法打击的重点、执法行动的方法步骤。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对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死灰复燃的;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未经审批修建尾矿库和违规排放尾矿、非法违法建设、非法违法营运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抗拒安全执法,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指令的,要依法予以严惩,采取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经济处罚等执法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深化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落实政府的监管责任,坚持“一岗双责”,地方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安监部门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监管相结合,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监管到位。要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需要承担生产管理责任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到生产务必安全,不安全不允许生产。严肃查处违背《
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行为,严防在增加投入、扩大建设规模的同时,造成新的安全隐患。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取消其安全生产资质,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要治理违规违章,在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深入开展群众性“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防事故”活动。组织开展好“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等活动,在“两会”、纪念建国六十周年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和专项督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继续执行并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要继续在媒体上公布,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批准、安全资格证书和相关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多个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