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程序调整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资质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制定了《辽宁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对我省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程序进行了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程序
1、申请实验室资认定的检测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实验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2)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文件;
(3)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含文字说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4)质量手册(1份);
(5)程序文件(1份);
(6)内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
(7)典型检验报告1份;
(8)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文件。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区域:
(1)市、县(区)级检测实验室(疾病预防控制、药检、职业病防治、矿山相关产品检测实验室除外)资质认定的受理;
(2)市、县(区)级产品质量检验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受理。
3、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评审和发证。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除中、省直所属检测实验室、大型项目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二、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