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信阳市房管局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信政办〔2008〕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信阳市房管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人行信阳市中心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11月17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投资与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全市房地产业带来的影响,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优化住房消费环境
(一)降低住房交易有关税费。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各县(区)可对二手房交易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地方所得部分予以补贴。
(二)鼓励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对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水平,为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购房者,在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时,比照首次购房的有关政策执行。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20%。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根据各县(区)房价情况适当提高,最长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到30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房的,除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外,允许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全省范围内,可按有关规定异地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