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从2008年10月27日起,各商业银行要按国家要求对商品房购买者实行房贷优惠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在确保资金安全、规范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
三、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
(一)切实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市级财政、国土资源、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足额筹集市级住房保障资金。各县(区)要将地方财政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的不低于10%的全部资金足额归集到住房保障专门账户,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二)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力度。市级财政在国家给予廉租住房建设每平方米200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级预算内投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配套补助的基础上,在预算内投资中再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配套补助,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统筹解决。市、县(区)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三)严格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要执行好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可单列申报;对完不成当年住房保障建设任务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扣减该县(区)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查帐征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纳企业所得税先按3%计税毛利率预交,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进行清算。
四、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
(一)调整规费征收政策。对房地产开发和交易环节的规费进一步清理,没有政策规定的坚决取消。需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劳保统筹基金、人防异地建设费、墙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开发项目,可延期到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二)支持市场资源整合。要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引导有资信和品牌的房地产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形成竞争力强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化开发和集团化运作,推行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