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南湾渔港港章和划定南湾渔港港界的通知
(信政办〔2008〕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南湾渔港港章》、《关于划定南湾渔港港界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信阳南湾渔港港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保障渔港设施、船舶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充分发挥信阳南湾渔港(以下简称本港)的渔业港口效能,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南湾湖风景区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本港章适用于在南湾渔港港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第三条 本港为内陆渔港。信阳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南湾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行使安全主管机关职权,承担本港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本港的日常安全、经营秩序及港务管理,并负责港区内应急救助;调度进港船舶按序靠泊和港区公共设施及环境保护,保障本港的安全有序。
第四条 渔港范围:本港港区范围为信阳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用地红线内的所有陆域、水域、码头、道路等,总面积50.7万平方米,其中水域面积30万平方米。
本港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界碑由渔港管理机构依据政府批准的坐标负责设立。
第二章 渔港建设与渔港经营
第五条 渔港建设规划和渔港建设项目的实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竣工验收。
第六条 渔港内的一切水上水下工程建设,开发利用、使用岸线等项目建设必须符合渔港规划、布局和功能,并与《南湾湖风景区总体规划》相衔接,不得影响其他工程建设和船舶安全,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