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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南湾渔港港章和划定南湾渔港港界的通知


  船舶、设施在港内发生交通事故,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应当立即向渔业海事调查处理部门及安全主管机关报告,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保全证据。由渔业海事调查处理部门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作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七条 港内禁止从事捕捞、养殖、游泳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港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压舱水、洗舱水和其它污水等有害物质。

  第二十九条 沙石、泥土、瓦砾等建筑垃圾和杂物及船上生活垃圾等不得倒入港区水域。禁止在港池内弃置废旧船舶。

  第三十条 发生港区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清除污染,并尽快报告,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港章第二十五条,故意损坏渔港设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依法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港章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造成港内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通讯、助航、消防等渔港公共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搬移、拆除或其他影响其功能的行为。造成渔港设施损坏的,须负责修复赔偿。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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