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保监发[2008]318号)
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及《
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等有关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在限期内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或专项外部审计报告。但我局发现,近两年来,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外部审计工作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保险中介机构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有的保险中介机构未按期报送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有的保险中介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内容失真等。为做好外部审计有关工作,突出审计内容的针对性,提高审计报告质量和报送时效,现就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审计对象
年度终了时,已取得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专项外部审计。
二、专项审计重点事项
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专项外部审计重点事项如下:
1、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
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险中介法人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收入核算是否准确;
2、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