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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

  3、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营业保证金的金额与存款银行,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要求,职业责任保险的期限是否连续有效;

  4、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5、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是否按照《关于加强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建设的通知》(保监发[2007]28号)要求使用业务财务系统,建立了规范的业务台账并进行逐笔登记。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

  为提高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年度外部专项审计采用推荐会计师事务所方式。各保险专业法人中介机构须在附件所列22家会计师事务所中自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不选择推荐会计师事务所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须于年度外部专项审计工作开始前1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广东保监局,并说明选择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四、专项审计报告

  年度外部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方法,收入核算金额;

  (二)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缴纳保险监管费,开设及使用客户资金专用账户,建立及使用业务财务系统等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

  五、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安排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有关工作,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我局如实报送专项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等,不得修改和删节会计师事务所签发的审计报告及其他资料。即2008年度专项外部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等应于2009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

  如未向我局报送2007年度审计报告及有关报表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于2008年12月20日前选择被推荐的事务所进行2007年度专项外部审计并向我局报送专项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六、其他事宜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年度专项外部审计工作并如期上报专项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等。逾期未报的机构,我局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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