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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民殡发〔2009〕143号)


各区(县)民政局、民委(民宗办)、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2009】107号),现将《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应先到亡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户口注销后,再到亡者原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区居民提交死亡证明或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特指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东乡、保安、撒拉十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

  土葬证明是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葬证明或北京市回民殡葬管理处出具的土葬证明。

  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亡者埋葬地开具的证明出具土葬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本市户籍包括:非农业户籍、农业户籍。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四条 除在监狱服刑或在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死亡外,其他违法犯罪人员或涉嫌犯罪人员死亡的均可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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