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的通知
(京民福发〔2009〕117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促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市民政局、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京民福发〔2008〕543号)文件精神,完善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扶持政策,减轻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在设施设备购置、用水、用电以及车辆使用等方面的运营成本负担,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市或区(县)民政局依法批准设置,由公民、法人(非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兴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经市民政局确认,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政府建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纳入资助范围。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不含社会办会员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为生活自理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按照150元/人/月予以资助;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按照200元/人/月予以资助。
对“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为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和社会办福利机构为孤儿弃婴开展的福利服务,按照150元/人/月予以资助。
对社会办福利机构为残疾人、会员制老年人开展的福利服务按照100元/人/月予以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