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区(县)民政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四条规定对申报对象资格和申报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八条 区(县)民政局对具备申报资格,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分别按照以下情况核实年度服务量,制作《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量初步核查汇总表》(附件3):
(一)依据服务收费项目名称为床位费的税务发票,对照服务月统计表核实;
(二)会员制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中免交床位费老年人的服务量,依据有明确条款约定的服务合同核实;
(三)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中“三无”、“五保”对象的服务量,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出具名单清单和入院时间证明材料,可以作为核实依据;
(四)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量,依据入院登记记录核实。
第九条 区(县)民政局依据初步核查结果,制作《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审批表》(附件4),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组成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资助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资助评审委员会于每年5月至6月进行集中评审。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由市级资金给予资助;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运营资助审批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由区(县)民政局告知社会办福利机构或“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
第十二条 市、区(县)民政局可以对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服务对象满意率抽查,满意率低于90%的,限期整改,合格后方予资助。
第六章 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资助金拨付前,市民政局对获得政府资助的社会办福利机构和“公办民营”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受助福利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北京民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方予拨付资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