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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2008修订)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
(甘机编办发[2008]55号)


各市、州编办、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为《试行标准》)自2006年11月28日印发以来,执行情况平稳,为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根据国家农村卫生政策的调整和《护士条例》的颁布实施,省编办会同省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对《试行标准》的个别条款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及人员编制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事业编制。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向医院模式发展。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的设立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提倡社会投资和捐资举办农村卫生机构;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运行机制改革,探索搞活卫生院的多种运营形式,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要求,保证乡(镇)卫生院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乡(镇)卫生院按照区域卫生资源规划设置,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院。按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的数量及密度,乡(镇)卫生院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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