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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2008修订)

  第六条 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村卫生室的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筹资,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举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体医务人员竞争承办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和改制。

第三章 职能配置

  第八条 乡(镇)卫生院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为服务对象,主要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地方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第九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
  (一)预防控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处理农村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和地方病、职业病、寄生虫病等重大疾病;实施免疫接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预防保健咨询服务等。
  (二)妇幼保健:农村妇女、孕产妇和儿童保健。
  (三)基本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四)健康教育:设立健康咨询门诊,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档案管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五)计划生育: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技术能力的情况下,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手术服务和妇科病的普查、治疗。
  (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辖区公共卫生管理,指定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每天对辖区内农民患病情况进行流行病学分析,及时给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群体预防、群体干预的建议,最大限度减少群体性疾病发生。
  (七)负责对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的培训。
  (八)中心卫生院除履行一般卫生院职责外,还应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内3~4个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发挥各自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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