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2008修订)

第四章 编制配备

  第十二条 机构编制部门只核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中心卫生院院长按正科级配备,一般卫生院院长按副科级配备。
  第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编制按每千农业人口0.9-1.1名配备。具体标准为:1万人以下的乡(镇),按每千农业人口1.1名配备人员编制;1-3万人的乡(镇),按每千农业人口1.0名配备人员编制;3万人以上的乡(镇),按每千农业人口0.9名配备人员编制。人员编制结构为:医、药、护、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其中,预防保健人员数必须以保证预防保健任务的完成为原则,按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30%确定,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公共卫生技术人员;行政后勤人员控制在总编制的10%以内。人口稀少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每所卫生院的编制应不少于5名。
  第十五条 各地可根据本地经济和财政状况、乡(镇)卫生服务需求状况、交通情况、人口密度等,在本标准的基础上掌握适当的浮动幅度。

第五章 机构编制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卫生院业务归口卫生部门管理,其机构和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乡(镇)卫生院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标准,对乡(镇)卫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提出审核意见,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八条 编制数额按照一次核定,分步到位的原则核定到县(市、区)。县(市、区)级编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乡(镇)卫生院之间进行调剂。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人员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管理,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岗位设置管理和人员聘用的有关规定,原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新补充院长和新进其他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受聘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资质条件。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活动。在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限期清理并调离岗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