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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通知
(东经贸〔2009〕95号)


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推动资源节约工作深入开展,促进我市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8〕103号)有关规定,现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称节能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节能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单位产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2008年实现节能量占上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
  (三)清洁生产项目:2008年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或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1.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2.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二、申报材料
  (一)节能项目:
  1.封面(附件1);
  2.目录;
  3.资金申请表(附件2);
  4.资金申请报告(编写大纲见附件3);
  5.节能量审核报告,须由经省经贸委备案的“广东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出具;
  6.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加盖企业公章)以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近三年能源统计报表(上报市统计局的4张表格(“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P201表)、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P201-1表)、“工业企业水消费”(P206表)、“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 (P207表),加盖企业公章);
  8.企业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免退税凭证复印件;
  9.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加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企业公章;
  10.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经贸〔2008〕355号)公布的重点耗能企业,提供能源审计报告;已通过2008年度节能考核的企业,另提供节能考核专家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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