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供莞基地生猪上市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经贸〔2009〕13号)
各镇(街)经贸办、农办、食品公司,市动监所各镇(街)分所:
为保证我市生猪供应及其肉品质量安全,根据《
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84号)、《关于印发<
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6〕3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供莞基地生猪上市流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东府办〔2006〕39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建立了肉品安全信息化监管系统,该系统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运行。为规范管理,《
广东省畜产品检验证明》统一由该系统打印。肉品经营者和用肉单位在销售、使用生猪肉品时必须要亮证经营,如未能出示有效的检疫、检验证明将按经营使用私宰肉处理。
二、供莞基地调入我市的生猪必须具备“两证两标”,即产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佩戴免疫耳标,并在《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贴供莞专用电子标识。
三、各镇(街)动监分所要严格查证验证,对符合“两证两标”规定的外地调入生猪,出具相关证明交予定点屠宰场,各定点屠宰场要严格把好生猪进场关,没有动监分所出具证明的生猪不得进入屠宰场待宰。
四、我市各生猪批发商、供应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从供莞生猪定点基地采购生猪。所有外市进入我市各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必须来自于供莞生猪基地,屠宰场屠宰非基地生猪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进入我市各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必须在每日19时前进场完毕,并接受检疫检验。
各镇(街)经贸、农业部门要通力协作,落实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充分发挥信息化监管系统功能,扩大监管范围;同时要充分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妥善处理好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切实保障市民肉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