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的通知
(东经贸〔2009〕8号)
各镇(街)经贸办、有关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落实节能减排要求,根据《
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令第1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东经贸〔2008〕178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8〕103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申报2009年第一批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已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取得明显绩效,并按要求编制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三)“三废”处理设施完好,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需提交的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总体情况、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他须说明的情况等内容,并由所在镇街经贸办加具意见);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表》;
(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编制目录,用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一式七份于2009年1月20日前报送市经贸局(附电子版)。
市经贸局将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按《东莞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企业名单将在相关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三部门联合发文认定,授予“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对获得“东莞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将按照《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符合省级清洁生产企业认定标准的,将推荐上报省经贸委申请认定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各镇街经贸办要积极宣传清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工作。
联 系 人:湛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