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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评选2005-2008年度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5、全面完成各项年度任务。近五年内本单位工作人员未受过刑事处分和党纪、政纪处分,或因执法不当导致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情况。
  6、近五年内曾获得过市、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7、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勤奋工作,无私奉献,工作成绩显著。
  3、业务素质过硬,努力学习新知识,刻苦钻研业务,熟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善于调查研究,勇于开拓创新。
  4、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5、关心集体,团结同志,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6、近五年内未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或因执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7、近五年内曾获得过市、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
  8、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三、评选办法
  (一)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对象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荐、党组集体研究,逐级审核、申报,最后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前,须对全部推荐对象进行考察。
  (三)推荐先进集体,须征求本系统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推荐先进工作者,须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其中推荐对象为市局副局长(含调研员、副调研员)的,须征求省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推荐对象为县(市、区)局长的,须征求市局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四、奖励办法
  对被评选出的先进集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被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五、具体要求
  (一)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要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标准,严格把关,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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