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和部署消防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灭火抢险救援、消防队伍发展、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事故查处等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建立健全消防业务经费预算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业务经费及消防站、消防器材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等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提高消防业务经费开支标准,保证消防业务经费足额到位,使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 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1、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进度。各县(市、区)年内100%完成一般建制镇消防规划编制和审批。对已编制的消防规划,要加大督促落实力度,逐步提升城镇抗御火灾的能力。同时,各地在城镇总体规划修订时,应将消防规划的修订工作一并纳入。结合城乡一体化进程,按照全省农村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将农村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消防规划统筹考虑,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2、加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力度。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重点解决市政消火栓历史欠帐和市政消防给水管网不完善的问题。年内县级市、县城、中心镇、重点镇的市政消火栓配备率要达到100%,并不再欠新帐。年内全市所有消防站消防车辆配备基本达标,并实现梯次更新和结构优化;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装备器材配备达标率100%。
3、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根据公安部“集中社会力量办消防”的要求,大力加强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建设,以弥补现役警力不足,满足消防工作实际需要,提高社会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多种形式队伍建设及其装备设施经费应当由地方政府统筹保障。年底前,人口5万以上,年GDP 1亿元以上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
4、推动城市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继续推动城市建筑消防设施及火灾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和应用,提高城市抗御火灾整体能力。年内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与火灾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率应达到100%,新(改、扩)建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必须全部联网接入。
(三) 火灾预防
1、有效推进农村消防工作。各级政府应认真履行新修订《
消防法》第
三十条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深入贯彻落实2008年全省农村消防工作会议精神,以 “五项基本”建设为重点,即:基本组织、基本制度、基本队伍、基本设施、基本教育,以创建“消防安全示范乡村”为载体,从实际出发不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积极开展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龙海市选定2个镇为试点镇,每个镇不少于30%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其它县(区)应确定不少于2个行政村作为试点村。年内,人口2万以上的乡镇配备或聘用专职防火员应达到70%以上,其余乡镇应配备或聘用兼职防火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