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专项治理期间,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再审批申请从事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
2.严格执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办理住院手续,手术前除按照《条例》、《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办法(试行)》(闽卫基妇〔2004〕2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的通知》(闽人口发〔2005〕20号)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并按照《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保存真实完整的病历记录。
(2)为保护孕妇生命安全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实施手术,并在术后48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3)健全完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专人管理终止妊娠药品,专册登记终止妊娠药品购买、使用情况,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转让或外借。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3.健全完善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1)开展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及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福建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认真记录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并发症的原始资料,并填写新生儿出生、死亡和妊娠14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等登记表,收集新生儿出生、死亡以及14周以上终止妊娠的性别信息,根据《条例》和《管理办法》规定定期报告。
(2)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汇总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上报的相关资料,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每月10日前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月15日前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按妇幼卫生报表上报时间和渠道将终止妊娠技术服务资料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省妇幼保健院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孕情,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凡政策允许批准生育的一女户育龄妇女,不论是否办理准生证,都必须参加一年三次的孕情检测,每月由计生女组长上门访视一次。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孕情检查的对象孕情消失,所在乡(镇、街、场)计生办必须在10天内调查,一个月内结案;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发现孕情消失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并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跟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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