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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名额分配和评选办法
  本次拟表彰市劳动模范100名。名额分配以历届的分配名额为基础,根据各地国内生产总值及职工数、人口数作适当调整,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应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评选条件,认真做好市劳模的推荐评选工作。具体评选办法由市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组织领导
  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等各项工作。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联系电话:2023279、2026757、2048020),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具体事宜。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抓好推荐评选工作。所需经费,由评模办事机构编制预算,报请同级财政核拨。
  五、表彰、奖励办法
  市政府于2009年“五一”节前夕召开漳州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对经批准的市劳动模范,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表彰决定,授予“漳州市劳动模范”称号,颁发“漳州市劳动模范”奖章和证书,并给予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劳模评选表彰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方案,扎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二)推荐评选市劳动模范要面向一线,面向基层,要坚持推荐评选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同时兼顾各行各业、各类人员的比例,特别是青年、妇女、农民工、科教战线有突出成就的人员、在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创新能手。一线职工劳模应占职工劳模总数的40%以上。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高推荐评选透明度,严格把好推荐评选审核关,确保推荐评选质量。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推荐人选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在本单位及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四)被推荐的企业、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人选上报之前,必须通过当地纪检(监察)、综治、审计、工商、税务、计生、安监、劳动保障、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推荐人选是党、政、群领导干部的,须经综治、纪检、监察、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其他推荐人选要通过纪检(监察)、计生部门的审查。
  (五)在评选时限内,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因劳动纠纷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欠缴职工社保金的,不依法组建工会,未缴纳工会经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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