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9〕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九日
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9〕5号)精神,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给予调整基本养老金。具体调整的方案如下:
一、调整的人员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的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标准和办法。全省月人均增加130元,采取与个人缴费年限及各地缴费水平适当挂钩的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
基本增加部分月人均100元,其中,80元作为普遍增加部分,其余20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水平挂钩,我市具体调整增加的标准为每人每月92元。与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为月人均30元,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元。
计算公式表示为:
退休人员个人养老金调整标准=基本增加部分+1元×当年参加调整基本养老金退休、退职人员个人的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0.5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可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四、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