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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六、纳入省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闽政文〔2009〕5号规定的福州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纳入漳州市市直及各县(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可参照本《方案》确定的我市的相应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七、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法和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这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办法和要求,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平稳进行。各企业的主管部门(总公司)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集体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前连续工龄的认定工作。本次调整工作中,采取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方式进行,工作任务繁重,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开展工作。对于基本增加部分的调整工作,应于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与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的调整工作,也要精心安排,争取尽早完成。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月22日前将调整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2009年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附件
  2009年调整企业基本养老金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准和支出计划

项 目合计市直芗城龙海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南靖平和长泰华安
基本增加部分调整标准(元/人·月) 9292929292929292929292
支出计划(万元)134604545757143616757917775539451024737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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