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九日
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
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二○○九年一月八日)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文〔2009〕6号)精神,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并于2008年12月底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中部分群体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具体增发的方案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多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人员,按就高一项增发:
(一)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分别按下列标准再增发基本养老金: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月增发50元。
(二)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月再增发50元。
(三)对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人员,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养老金40元。
(四)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原工商业者,在本次基本养老金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发养老金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