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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漳州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对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970元的,补齐至970元后再参加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以上增发对象均不包括统筹企业中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
  四、纳入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上述各项待遇增发所需资金,由省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解决。
  五、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方案》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方案》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规定抓紧组织实施,本项工作应与普调工作同步进行,并将落实情况与普调工作总结一并于2009年2月22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2009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特调)

  附件
  2009年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支出计划(特调)

项目合计市直芗城龙海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南靖平和长泰华安
支出计划(万元)250107924222114712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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