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级法院: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纠纷,依法为担保机构的发展保驾护航;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担保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为担保机构拓展业务空间创造条件等。
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和各级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近期重点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90号文和市政府漳政综〔2008〕182号文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在税前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政策;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有无税收违法行为等纳税诚信情况提供便利服务等。
市工商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本着积极鼓励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原则做好相关担保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并及时将注册登记情况反馈给联席会议办公室。并依法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按照《
担保法》、《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好对依法可转让股权质押、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质押等职权范围内的担保标的物的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工作,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服务等。
市建设局: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好房产、厂房、在建工程抵押等职权范围内的担保标的物的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工作,并尽可能的提供便利服务;做好建筑工程履约保函等系列担保业务的拓展工作等。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好相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等职权范围内的担保标的物的信息查询、抵押登记等工作,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服务等。
市公安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好车辆抵押等职权范围内的担保标的物的抵押登记和信息查询等工作,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服务。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涉嫌诈骗等职权管理范围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处理,依法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发展保驾护航。
市交通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指导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好内河船舶抵押等职权范围内的担保抵押标的物的抵押登记,信息查询等工作,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服务。
市工商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以各行业协会(同业公会)为依托,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宣传与推介工作,着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企业、行业的对接沟通平台,推动我市行业性担保的形成与发展;指导企业用好现有融资担保资源,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