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靖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5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
《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二○○八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靖政综〔2008〕266号)收悉。依据《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南靖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0.718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划拨南靖县丰田华侨农场国有旱地0.1495公顷,园地0.5691公顷,村庄用地0.0426公顷,合计划拨国有土地0.7612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南靖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