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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华安县2008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4号)


华安县人民政府:
  《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二○○八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请示》(华政地〔2008〕29号)收悉。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华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8.2383公顷(其中耕地6.7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华安县仙都镇仙都村集体所有水田1.2672公顷,大地村集体所有水田1.0566公顷,果园0.1365公顷、农村居民点0.0867公顷,下林村集体所有水田0.5874公顷、农村居民点0.3098公顷;华丰镇华丰村集体所有林地0.0531公顷、未成林造林地1.2507公顷,下坂村集体所有水田1.2982公顷,良埔村集体所有水田1.3011公顷,大燕村集体所有水田1.2875公顷。合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面积8.6348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用于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华安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并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华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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