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天然盆景研究所建设用地的批复
(漳政地〔2009〕2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漳州市天然盆景研究所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漳芗政文〔2008〕183号)悉。经研究,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07〕442号文批准转用并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部分土地使用权面积15116.72平方米,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给漳州市天然盆景研究所作为项目建设用地,其中3662.92平方米土地作为城市绿化、道路预留用地,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核定收取土地出让金4659124元人民币。该项目用地为科教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准之日起算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