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特邀金门或台湾嘉义组团参赛或观摩
四、参加办法:
1、以各系统、单位组成代表团参赛,每个代表团名额4人(团长、副团长、秘书长、联络员各1人)
2、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人数,按单项竟赛规程执行。
3、各代表团必须报3个以上的大项。
五、竞赛办法:
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的各单项体育竞赛规则。
六、运动员资格:
1、2008年9月30日前户籍在漳州市的公民,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已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每月发给工资的职工。
2、必须是本系统、本单位的干部、职工。
3、2008年12月31日前已在驻漳部队的现役军人。
4、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比赛。
5、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者。
6、现役体工队队员,在校学生不得报名参赛。
七、奖励和计分办法:
1、按总分和金牌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部队只计分、计牌,不参加名次排列)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
2、每个单项(团体)取前8名。报名不足8名(队)减一录取,只报3名(队)全部录取,少于3名(队)不比赛。
3、篮球、排球、拔河(男组、女组)项目获得前8名的代表团另加1枚金牌。
4、团体总分计算方法。按各代表团各单项比赛获得的分数之和计算名次,总分数多者排前,如总分数相同,则以金牌数居多者列前,金牌数相同则以银牌数居多者列前,依此类推。各单项录取前8名,按9、7、6、5、4、3、 2、1计分。
5、田径、游泳项目各单项获得的分数之和分别录取团体前八名,发给奖杯,不计分、计牌。
6、设体育道德风尚奖8个和若干个优秀组织奖。
八、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九、经费:
训练费、服装费、差旅费、医疗费、保险费等由各代表队自理。
十、代表团团旗:规格2.9米×1.9米,旗面字样统一规定为×××系统
十一、本总则解释权属漳州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