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第十一届运动会青少年部及行业部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21、特邀金门或台湾嘉义组团参赛或观摩

  四、参加办法:
  1、以各系统、单位组成代表团参赛,每个代表团名额4人(团长、副团长、秘书长、联络员各1人)
  2、参加各单项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人数,按单项竟赛规程执行。
  3、各代表团必须报3个以上的大项。
  五、竞赛办法:
  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的各单项体育竞赛规则。
  六、运动员资格:
  1、2008年9月30日前户籍在漳州市的公民,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已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每月发给工资的职工。
  2、必须是本系统、本单位的干部、职工。
  3、2008年12月31日前已在驻漳部队的现役军人。
  4、一名运动员只能参加一个大项比赛。
  5、经县以上医院证明身体健康者。
  6、现役体工队队员,在校学生不得报名参赛。
  七、奖励和计分办法:
  1、按总分和金牌数公布各代表团名次,(部队只计分、计牌,不参加名次排列)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
  2、每个单项(团体)取前8名。报名不足8名(队)减一录取,只报3名(队)全部录取,少于3名(队)不比赛。
  3、篮球、排球、拔河(男组、女组)项目获得前8名的代表团另加1枚金牌。
  4、团体总分计算方法。按各代表团各单项比赛获得的分数之和计算名次,总分数多者排前,如总分数相同,则以金牌数居多者列前,金牌数相同则以银牌数居多者列前,依此类推。各单项录取前8名,按9、7、6、5、4、3、 2、1计分。
  5、田径、游泳项目各单项获得的分数之和分别录取团体前八名,发给奖杯,不计分、计牌。
  6、设体育道德风尚奖8个和若干个优秀组织奖。
  八、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九、经费:
  训练费、服装费、差旅费、医疗费、保险费等由各代表队自理。
  十、代表团团旗:规格2.9米×1.9米,旗面字样统一规定为×××系统
  十一、本总则解释权属漳州市体育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