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水质检测设施,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监测。卫生部门要严格按照检测项目和频次做好水质检测,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质卫生监督,建立定期水质监测、评估制度,掌握水质状况,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
4、加强农村饮用水源执法监督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严禁毁坏水源涵养林、陡坡开荒、围垦湖泊与天然池塘、挤占河道与破坏农林水网。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
(三)清洁田园。以推广发展生态农业建设为核心,采取与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推广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按照土壤调查技术规定,合理布点监测,建立全市土壤背景值数据库,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在土壤调查的基础上开展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攻关,重点抓好采矿区土壤修复示范项目。推广生态施肥、病虫害生态控制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改变农业生产方式,创建一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区。重点选择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养殖场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示范。
1、土壤污染综合治理。市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现状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现状、污染范围、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监管体系,建立土壤背景值数据库,为土壤污染防治、测土配方施肥、土地修复和合理布局农作物耕种提供技术支持。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菜篮子”基地等与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农产品生产地,创建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试点示范工程。
2、养殖业污染防治。农业部门要会同环保、发改委、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实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全面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县(市、区)要在重点区域、流域、环境和生态敏感区依法划定(或修定)并向社会公布禁养、限养、可养区;及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和地方标准,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但在限期内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对按要求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应优先提供畜禽养殖用地;重点区域、流域和生态敏感区应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鼓励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引导畜禽业生产在农业生态系统内的良性循环。农业部门要研究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技术,探讨畜禽养殖污染集中治理途径,以绿色生产为重点,以沼气为纽带,推广以沼气利用为重点的生态农业模式,推广生物发酵舍等“零排放”养殖技术。海洋与渔业部门要组织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产污染调查情况和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和养殖容量,组织编制江河、湖泊等水域的养殖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执行;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从严控制江河、湖泊网箱养殖规模。积极推行生态型水产养殖模式,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用药等监管与防治;积极推进全民所有水域养殖证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管理工作,合理调控江河、湖泊等重点水域的水产养殖。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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