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做好领导同志批示件和其他交办事项的查办落实工作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收到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领导批示件及交办事项的《督查通知》后,要准确把握领导批示精神,指定牵头部门或专人负责,认真办理,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查办结果。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及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结果;领导对交办单位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确因情况复杂难以在规定时限反馈或办结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原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先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待办结后再续报查办结果。
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要写出办理情况报告,由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同志审签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情况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报喜不报忧等问题的发生。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承办单位领导对批示件的态度、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结果、应总结的经验或汲取的教训、改进措施等。对于反映违法违纪问题批示件的查办报告,情况属实的,必须有明确的处理意见;需要整改的,必须有具体的整改措施。各承办单位不得将下属单位的反馈报告转报市政府。
四、完善工作机制,促进督促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督促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强化措施,努力把督促检查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一)健全督查工作责任机制。凡列入督查事项的重大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抓落实。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健全相应工作制度,严格按制度规范组织落实上级机关交办的督查事项。要把督促检查工作同年度目标管理结合起来进行,把中央、省和市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工作,作为上级政府对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增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约束力。(二)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协调配合机制。为确保中央、省和市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各县区政府督查机构要与党委督查机构加强联系,必要时可组织联合督查组共同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督促检查工作的最佳效能。要加强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的工作配合,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三)建立健全监督奖惩机制。市政府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每季度通报一次落实情况。年底通报全年办理落实情况。对领导重视、督促检查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和部门予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反馈不及时、办理结果质量差的予以批评;对办理工作不力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