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长沙市农村分类到电价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长沙电业局、浏阳市地方电力有限公司: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湘价综[2008]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网改造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农村分类到户电价(具体价格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沙县安沙镇执行长沙县农村分类到户电价,不再单独定价。
二、宁乡县历经铺、白马、城郊三个开发区执行农村用电价格范围的用户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电价仍按长价商〔2006〕104号文件执行,不作调整。
三、各供电单位要做好农村分类到户电价的公示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物价政策的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