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统筹城乡就业。
1、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步伐。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城乡统筹就业作为推动海峡西岸城乡统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突破口,将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纳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总体规划,以覆盖城乡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载体,全面落实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各项政策,严禁向城乡劳动者收取公共就业服务的任何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率先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2、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推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联网,并将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村)。市、县(市、区)要建立求职者信息和企业用工信息数据库,为政府决策、企业用工、劳动者求职和职业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
3、加强对农业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全面开放,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等劳动保障服务,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搭建劳务协作交流平台,推动劳务输出和劳务协作发展的组织化、有序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合适的劳动力。
4、加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以援助“农村贫困家庭一户一就业”为重点,大力实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各县(市、区)要在整合现有职业培训资源的基础上,加大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职业培训投入,重点建设一批骨干职业培训和实训基地,依托乡(镇)、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延伸到农村的转移培训网络,形成深入农村、布局合理、灵活开放的职业培训网络。督促、指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实施以农业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转移就业培训项目,以农民工为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项目,提高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
5.加快形成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指导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努力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将工伤风险程度较高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矿山、建筑企业、加工制造业、餐饮业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组织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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