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土资规[2009]1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
矿产资源法》、《
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九年二月五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
矿产资源法》、《
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
(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从事地质调查的,应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采代探。
(二)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条件。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需聘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工作。
采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三)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釆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投资预算的三分之一。在一年内申请两个以上探矿权的,其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应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