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与审批登记程序
(十二)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分为划定勘查工作区范围/矿区范围、技术资料准备与有偿化处置、登记发证三个环节办理。审批登记权限属于国土资源部且另有程序规定的,从其规定。
1、划定勘查工作区范围和矿区范围是新立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前置条件,申请人可以是矿业权申请人或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称矿业权设置申请人)。划定勘查工作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必须经过现场踏勘和集中会审决定。
现场踏勘由勘查项目和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重点调查了解矿业权设置的合理性,并提交现场踏勘报告,为划定勘查工作区范围和矿区范围提供依据。
划定范围集中会审在矿业权审批登记机关进行,决定矿业权设置和出让方式,批准划定勘查工作区范围和矿区范围。
2、技术资料准备与有偿化处置环节相关工作,由矿业权设置申请人与相关部门、地勘单位、矿山设计单位、中介机构完成。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根据矿产勘查技术规范编制勘查实施方案,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实物工作量、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项目所需的工作年限、年度经费预算。允许安排坑探工程的,还应编制坑探设计并进行安全预评价。
采矿权申请人必须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占用登记,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并办理评审及备案。
探矿权、采矿权属于有偿取得范畴的,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价款评估备案及有偿出让。
3、矿产勘查开采登记发证,实行业务处(科、股)室会签制度。会签意见不一致的,应该进行集中会审。
4、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各环节中报件资料修改完善等事宜,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十三)实行新立矿产勘查项目逐级申报与直接申报相结合的制度,规范项目申报审查程序。
1、属于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项目,先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申报探矿权设置和出让申请,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并下达批复后,由受委托的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探矿权出让工作,最后由竞得人持出让成交确认书以及有关资料,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