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属于申报在先的商业性社会投资勘查项目,探矿权申请应逐级申报,报省国土资源厅划定勘查工作区范围。探矿权申请人在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申请的同时,可同步函告省级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以便跟踪督办。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同意设置探矿权并划定勘查工作区范围的,在勘查设计等通过评审确认或备案后,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登记。
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报此类项目探矿权,继续执行目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和由省国土资源厅征求市、县意见的申报审批程序。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收到调查函后2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
3、属于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勘查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与申报在先的商业性社会投资勘查项目相同。但是,必须附具探矿权协议出让相关文件,且应在勘查登记之前,完成探矿权评估,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缴纳探矿权价款。
4、市、县级财政出资安排的矿产勘查项目,由指定的项目承担单位持市、县政府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任务书逐级申报勘查登记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并划定勘查工作区范围。省国土资源厅同意设置探矿权并划定勘查工作区范围的,在勘查设计等通过评审确认或备案后办理勘查登记。
国家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由承担勘查任务的国有地勘单位持项目任务书及勘查设计等资料,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勘查登记,不再征求地方意见。
(十四)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项目申请仍维持逐级申报审查程序不变,采矿权新立登记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十五)规范矿业权项目申报审核行为。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应当认真审核矿业权申报项目,负责出具本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设置以及矿业权延续、变更、保留/歇业登记的意见。其中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设置意见须经市级国土资源局复核同意。
县级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矿业权申请人的矿业权书面申请或收到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设立探矿权调查函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完成对矿业权申请人提出的划定及变更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内相关内容的核实工作,并出具矿业权设置或登记意见。
市级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矿业权申请人的矿业权书面申请及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矿业权设置或登记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出具矿业权复核意见。
不同意设置或登记矿业权的,应当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