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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供热价格的通知
(金政发〔2008〕76号)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切实提高市区冬季供暖质量,有效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压力,确保广大市民冬季正常有序采暖、稳定用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和《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我市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依法公开听证的基础上,形成了金昌市区供热价格调整意见,该《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和市委第32次常委会讨论同意,并报经金昌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供热价格标准
  (一)集中供热价格标准。居民住宅价格由现行的套内使用面积3.6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按建筑面积4元/月·平方米;行政事业单位供热价格由现行的3.4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5.50元/月·平方米;其它工商企业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2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6.20元/月·平方米。
  (二)分散供热价格标准。继续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现行的套内使用面积4.5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按建筑面积5元/月·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由现行的4.60元/月·平方米调整为6.80元/月·平方米。
  二、新供热价格执行时间
  按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价格分两步实施,非居民供热价格从2008年冬季采暖期(即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从2009年冬季采暖期(即2009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供热价格均统一按建筑面积计价。
  三、其他要求
  (一)供热价格属政府定价,价格调整后,市区各供热单位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政府定价,坚决防止和杜绝乱收费行为发生。
  (二)物价、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市民了解供热价格调整的有关情况,以赢得群众的支持。
  (三)各供热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广大用户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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