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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金昌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实施意见的通知

  1.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型和流通型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如实足额提取折旧,企业生产经营无亏损。
  5.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除外)的数量应达到1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入会人员100户以上,辐射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7.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0%以上。
  8.申报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从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对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不受本条第6项条件的限制。
  对目前资产规模暂达不到标准要求,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①省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省级);②企业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在30%以上;③企业主营产品获国家、省级名牌、优质、免检产品或获绿色、有机产品认证;④企业年出口创汇80万美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应提供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需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需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材料;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需由县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情况说明材料;企业的纳税情况由税务部门提供证明;社会保险情况由劳动部门提供证明;有科技成果、专利以及各种奖励、认定材料的,可作为认定的参考材料,企业应据实出具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县(区)乡镇(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县(区)乡镇(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加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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