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9]5号)


各银监分局, 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浙商银行、各股份制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浙江省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快速增长,在构建全面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利益驱动下,欺诈误导、强制投保以及账外收付手续费等违规行为也有所抬头,损害了投保人利益,破坏了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诚信规范形象,为大量集中退保埋下风险隐患,不利于保险业和银行业的稳健经营。

  为进一步规范银保业务,加强银保合作,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加强银保业务管理作如下提示:

  一、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

  (一)保险产品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对于2002年5月1日后备案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必须在银行销售网点提供产品说明书供消费者查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资料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建立宣传资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代理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情况。

  (二)保险公司所有产品宣传资料必须与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并注明公司名称、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三)保险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相关内控制度,对销售人员的产品宣传过程进行有效管控;尤其是银保产品说明会的宣传内容和话术,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上机构合规审核并全程建立、执行防范销售误导的内控制度。

  二、加强销售过程管理

  (一)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当对客户高度负责,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不得以捆绑销售等方式强制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明确告知客户代销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提醒客户阅读并签署投保提示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