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行业标准》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9]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提高服务水平,打造我省诚信保险、和谐保险的良好形象,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保险法》和保监会相关规定,在充分征求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行业标准》、《浙江省人身保险销售理赔行业标准》、《浙江省人身保险客户回访行业标准》等三项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三项行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印发时,各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达不到三项行业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三项行业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内控制度的修改调整工作,确保在2009年4月1日前达到三项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各公司应做好对三项行业标准的宣导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执行情况的内部检查和考核,确保标准落到实处、抓出实效。我局将把三项行业标准的落实情况作为内控评估和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保监会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有比三项行业标准更符合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从其规定。
四、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我局将适时组织对三项行业标准的修订工作。
联系人:孙吉军
联系电话:0571-85778200
电子邮箱:circhz@163.com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浙江省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行业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产品宣传行为是指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通过产品宣传资料向客户提供保险产品有关信息,以及通过口头方式向客户推介保险产品的行为。
第二条 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应根据保险条款客观、全面、准确地描述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承诺不确定收益或进行误导性演示,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以及保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
第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对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应当采取明确的方式特别提示。
二、产品宣传资料管理
第四条 产品宣传资料是指产品说明书、宣传单、招贴画、广告、建议书、条款汇编、产品费率表等各类印刷品,以及用于网络、电视、手机短信宣传的电子文档、音像制品等具有保险产品信息的存储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