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产品宣传资料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不得擅自印制产品宣传资料或变更其内容,不得使用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已经明确停止使用的产品宣传资料。
第六条 产品宣传资料应注明公司名称、网址和客户服务电话,方便客户核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在营业场所(包括代理网点)提供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供客户查阅。
第八条 对于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公司应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目前的市场状况,保守地确定低、中、高三档演示利率,在利益演示下的显著位置,应当用比正文大一号的黑体字提示“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第九条 对于银行保险产品,其宣传资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类似字样,不得出现银行的标志、图案。
第十条 产品说明会的宣传内容、电视电话营销话术应当经过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合规审核,未经合规审核不得使用。
三、销售人员展业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销售人员应在客户投保前向客户明示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确保客户知晓其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完整内容。
第十二条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违规承诺等误导行为,对客户提出的有关保险合同内容的问题不得回避或作欺骗性解答。
第十三条 销售人员应向客户提示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风险,说明宣传资料上的演示利率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非保证的;在介绍投资型保险产品时,不得夸大公司资金投资渠道。
第十四条 对于健康保险、意外保险,销售人员应将产品的免赔事项、免责期、免赔额等免责范围明确告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