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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人身保险产品宣传行业标准》、《浙江省人身保险销售理赔行业标准》、《浙江省人身保险客户回访行业标准》等三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第十五条 对于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向消费者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风险保险费、部分领取手续费等费用扣除的详细情况;
  (二)保单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实际投资收益可能赢利或亏损的特征。
  第十六条 对于银行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应当向客户说明该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保险产品作为储蓄产品介绍,不得套用“本金”、“存入”等概念。
  第十七条 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利息或其它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将本公司保险产品与其他公司的相关产品进行片面对比。
  第十八条 销售人员应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及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强迫客户购买保险;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不得向客户继续推销保险产品,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浙江省人身保险销售理赔行业标准

一、投保及收费服务标准

  第一条 销售人员应当提示客户阅读投保书和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客户义务、一年期(不含一年期)以上保险合同犹豫期的撤单条件和保险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明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销售人员应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指导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书,并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法定监护人在投保书上亲笔签名。
  第三条 销售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客户填写或交付的资料,对投保书及保险合同当中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销售人员应建议客户使用转帐支票自动转帐、银行划帐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保险费,特殊情况确需收取现金的,有关款项必须及时交回保险公司,收取客户保费后应出具保险公司临时收款凭证。

二、承保服务标准

  第五条 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完整的投保资料和足额保险费、且核保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保并出具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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