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由投保人签收,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保险合同无法按时送达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都规定有犹豫期,犹豫期的计算从客户书面签收保险单之日起10日内;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险费。
三、理赔服务标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理赔中应遵循最大诚信、实事求是、准确合理、主动及时的原则。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开设并向社会公布客服专线电话,以提供客户理赔报案服务。接到客户理赔报案后,保险公司应对客户报案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指导客户准备索赔所需的全部材料。
第十条 理赔时效
(一)对于索赔资料齐全、事故责任明确且无需理赔调查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理赔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案。
(二)对于索赔资料齐全但需要理赔调查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明确事故责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案。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在本标准规定的处理期限内无法结案的,赔案处理可以相应顺延,但应在本标准规定的结案时限前通知客户,并说明原因。
(四)对于拒付的客户,保险公司应就拒付原因对客户进行明确说明,并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件或专人将书面的拒付通知书送达客户。
浙江省人身保险客户回访行业标准
第一条 客户回访是指保险公司与客户订立保险合同、合同后期服务及合同效力中(终)止后对客户进行通知、确认及告知的过程,具体包括新单回访、宽限期交费提醒、效力中止保单提醒、即将效力终止保单提醒、委托领取确认回访、离司销售人员保单回访等。
第二条 客户回访工作应由总公司或省公司统一管理,授权电话服务中心和相关人员进行回访,实施统一回访工作流程、回访话术,进行统一考核。严禁由销售部门负责客户回访工作。